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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参与体验式捕捞活动看休闲渔业船舶管理
作者:    来源:中国渔业报    发布日期:2018-12-25 15:43    字体大小:【大】【中】【小】

今年五四青年节,局团支部在浙江省舟山市组织开展了“上渔船、进渔村、访渔民、接地气”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活动中,跟随休闲渔船出海,观摩体验了“浙普渔休40005”作业全过程,与当地渔业部门同志、渔船船员进行了交流。

“浙普渔休40005”作业基本情况

“浙普渔休40005”为钢质单船拖网船,船长26.72米,主机总功率216千瓦,92总吨,最大载客人数12人,属大型渔船。本次作业时间约1小时,渔获约20公斤。

该船于2015年8月4日建造完工并通过检验,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核发了登记证书。2017年,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核发了休闲渔船体验式捕捞许可证。该船所属人和经营人为舟山市白沙岛蓝色海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该船为单船拖网船,携带拖网1片,核准的活动区域为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5海里,活动时限为7:00-9:00、10:00-12:00、13:00-15:00、16:00-18:00,每天4个航次。

据了解,游客乘船出海,根据淡旺季节,每人收取100元~200元费用。渔船雇佣船员均为当地渔民,夫妻2人年收入7万~15万元不等。感悟和体会

虽然整个过程时间很短,但是还是带来了十分新鲜的体验,结合所见和平时工作的积累,有一些感悟和体会。

一是经营模式较为成熟,丰富了渔民的经济来源。当地休闲渔船经营采取“企业+渔民”的形式,组织化程度较高,抗风险能力强。渔民将体验式捕捞与海岛观光、民宿餐饮相结合,丰富了服务种类,延长了产业链条,提升了经济效益。浙江省大规模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后,造成了部分当地渔民“失业”,这部分“失业”渔民,转到从事休闲渔船经营,虽然收入减半,但具有合法性,安全性也更有保障。

二是强化法制建设,管理制度和体系较为完善。浙江省休闲渔业起步较早,渔业主管部门也给予了高度重视,积极出台了管理制度,规范休闲渔船管理。早在2003年,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浙江省旅游局、交通厅、公安厅、海事局,制定印发了《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各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同年,发布实施了《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又进行了修订。

三是抓好关键环节,休闲渔船管理规范有序。明确主体,将休闲渔船定义为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船名号统一编制,不包括排、筏、浮具。明确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行业部门按照职责承担安全监管任务,休闲渔船必须企业化经营并承担主体责任。明确作业区域,由县(市、区)渔业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划定。明确审批程序,休闲渔船的营运、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实行许可制度,由县级渔业部门审核,市级审批;休闲渔船的登记、发证工作,12人及以上由市级渔港监督部门负责,12人以下由县级渔港监督部门负责。有关问题和对策建议

发展休闲渔业既有社会需求,也有产业基础,管理部门对加强休闲渔船管理、促进休闲渔业发展已形成基本共识。一些省份先行先试,探索制定了一些适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积累了较好的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经过思考,并结合地方实际需求,提出了有关政策建议,具体如下。

一是加快制定实施国家层面的休闲渔船管理办法,促进休闲渔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目前,在全国层面上,还没有出台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各地在概念上有不同理解,有的理解为“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有的理解为“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造成了管理边界和范围的不同,进而影响休闲渔船的监管。我局已经注意到这一点,正在组织起草全国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办法,建议在制定过程中,重点关注休闲渔船的概念和范围,渔业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责任,休闲渔船的经营模式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等方面。

二是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打破管理障碍,形成管理合力。调研中还了解到,在申请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休闲渔业船舶时,还需要得到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工商营业登记执照等。这种齐抓共管的良好经验,也启发我们注重部门协同,以杜绝“可管不管”、“该管不管”等现象。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休闲渔船的登记、发证时,有一个“12人”的分类标准(实际批准的核载人数都是12人以下)。这是因为海事部门将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纳入《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监管范围。地方渔业部门打了一个擦边球,体现了智慧,也带来了风险。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上也有难度,船造小了不安全,造大了不盈利,实际上各地都有突破。因此,在管理上,特别需要注意加强与海事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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