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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汉元: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实现税收公
作者: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日期:2019-03-15 11:09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全国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人大代表、全联新能源商会执行会长、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针对水产行业税费负担问题提出建议。

刘汉元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的系列部署下,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企业和群众有了更多的获得感。但作为我国农林牧渔业中的重要产业,当前,水产行业相较于畜禽行业承担了更重的税费负担,对两个行业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是导致水产行业难以像畜禽行业一样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重要原因。

对此,刘汉元建议,免征水产养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水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允许农产品收购跨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建议免征水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鼓励规模化企业参与流通环节,促进大宗水产品供应链和交易平台的打造,缩短从塘头到餐桌的距离,让老百姓吃上更新鲜、健康、安全的水产品。

刘汉元谈到,联合国粮农组织相关报告显示,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水产品消费国,及全球最大的水产品生产和出口国,水产品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比重超过40%。同时,我国水产品年均消费量正以3%的增速增长。而目前,在养殖环节,国家对畜禽养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水产养殖企业则仍要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一方面导致两类企业利润差异巨大;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水产养殖者不愿进行公司化运作,更倾向于选择以个体户或合作社形式进行经营,避免多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制约了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在此背景下,畜禽养殖企业近年来不断加大整合力度,推进产业升级,出现了温氏股份、牧原股份、圣农发展等一批特大型畜禽养殖企业。水产养殖行业目前则仍然以传统养殖为主,排名前五的企业市场集中度还不足5%,远远落后于畜禽养殖企业,产业整体呈现出小、散、弱的局面,也暴露出食品安全、效率偏低、难监管等问题。在流通环节,水产与畜禽产业同样被实行了差异化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增值税相关规定,在流通环节,鲜活或初加工的水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0%,而鲜活的猪、牛、羊、鸡、鸭等畜禽产品可以免缴增值税,进一步拉大了两个产业的利润差距。

他还谈到,水产行业在流通环节还面临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基于当时的历史背景,收购部门一般指肉联厂等国营单位,并未包含个体及民营企业等非公经济主体。农产品交易环节的印花税按照购销合同金额的0.03%征收,一进一出,两个环节的印花税合计0.06%,而大宗农产品交易的毛利率一般只有1%至2%,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

此外,刘汉元指出,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跨省使用,严重阻碍了大宗水产品的流通。目前,向合作社、企业收购农产品,可以取得对方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而向个人养殖户收购时,对方所在的税务局往往对代开普通发票有各种限制,且全国各地的要求也不一致。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水产养殖户需提供租塘合同,对于多次转手的合同,税务局不予代开普通发票;有的地方规定,如果个人养殖户名下有法人实体,也不得代开普通发票,而农产品收购发票又不允许跨省进行开具,甚至部分省、市、自治区不允许跨市(县)使用。目前,国家政策允许企业到收购地税务机关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但各地税务机关往往从监管角度考虑,不允许外省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而我国水产品养殖主要集中在华南、华东和华中等水资源丰富地区,与畜禽养殖可就地消费、易于加工的特点不同,水产品存在大量的全国范围内流通,按照目前税法规定,只能在本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公司化运作存在取票难和取票成本高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免征水产养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根据目前我国财力及水产养殖企业规模测算,免征水产养殖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税收收入并不会造成明显影响,同时还能有效促进个体户、合作社等转化为企业组织进行经营,实现水产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转变。因此,建议相关部门针对水产行业出台与畜禽行业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水产养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改变目前的税收政策导向,促进我国传统水产养殖向现代水产养殖转变,有力践行渔业供给侧改革,同时兼顾了税收公平,真正发挥出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是建议免征水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允许农产品收购跨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建议简化和明确农业生产者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手续,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手机客户端代开普通发票,不断完善外出经营地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程序,并配套完善相应的开票系统。通过上述措施,使得在农产品收购环节索取发票不再是难事,实现跨省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建议免征水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鼓励规模化企业参与流通环节,促进大宗水产品供应链和交易平台的打造,缩短从塘头到餐桌的距离,让老百姓吃上更新鲜、健康、安全的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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