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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采取九项措施推进海水养殖生态健康发展
作者:    来源:中国水产    发布日期:2018-08-31 15:10    字体大小:【大】【中】【小】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发改委、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17〕430号)和福建省环保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水〔2017〕37号)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结合福建近岸海域水产养殖发展实际,制定了加快推进海水养殖生态健康发展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到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2018年~2030年市、县海水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修订,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2020年底前,彻底清退不符合规划的海水养殖设施,福建省海水健康生态养殖面积占海水养殖面积65%(包括深水网箱、贝藻类吊养、贝类底播、工厂化、池塘生态健康养殖、健康养殖示范场等)。

为实现上述目标,方案制定了九项措施。

(一)加快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县级海水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及发布工作,将养殖水域滩涂纳入国土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统筹安排。加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落实依规持证养殖。

(二)积极拓展发展空间。依托现代工程科技和信息技术,推动海水养殖由近海向外海拓展,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建设一批深水网箱养殖基地;研究开展养殖工船、深远海大型智能养殖平台试验示范。大力发展陆上工厂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利用低洼盐碱水资源发展海水养殖,实现盐碱治理与海水养殖发展共赢。

(三)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大力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集约高效、质量可控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持续推进传统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通过改造提升养殖容量、推广鱼虾贝生态混养、提升防抗病能力,减少水资源利用;应用环保型工程技术和设施装备,发展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推进三都澳、沙埕港、南日岛等海域传统渔排改造,扩大塑胶网箱规模,推进网箱布局景观化、养殖小区景区化。充分发挥贝藻类的碳汇功能,大力发展海带、紫菜、牡蛎等筏式生态养殖和浅海贝类底播养殖,净化和修复近海海洋环境。

(四)推进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推进水产养殖标准化生产,按照“标准上墙,技术落地,记录入档、质量安全”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批海水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实现生产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持续创建国家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产地。实施水产养殖减量用药规范用药精准用药行动。推广和鼓励使用高效、环保的配合饲料,提高配合饲料普及率,降低直接投喂冰鲜杂鱼使用量。

(五)加快生态渔业科技创新。建立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体系,着力增强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普及性,全面提高海水养殖科技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整合科研资源,建立生态健康养殖研发平台,系统开展资源养护与生态修复、生态健康养殖、病害防治和信息化等共性与关键技术研究,强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加强养殖渔民技术培训,加大养殖实用技术、渔业职业工种技能等培训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养殖从业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六)推进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加强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通过更新仪器设备,扩充、完善人员队伍结构,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提升加强省、市、县三级水生动物防疫能力。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开展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水生动物病害测报,提升水生动物病害/疫病的监控、预警和防控和处置能力。加强省级水生动物病害远程诊断网络建设,提高水生动物病害/疫病的诊断水平和效率。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提高疫病快速诊断技术水平,提升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反应能力。开展主要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耐药性普查,掌握病原菌耐药性动态变化规律,推动精准用药、减量用药。

(七)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整治。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按照整治时间节点,落实海水水域养殖滩涂规划,加快超规划养殖设施整治,调减高密度养殖。建立健全养殖区水质监测。按照国家海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加快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排水口情况摸底,甄别出产生污染物增量的水产养殖排水口,督查指导养殖生产单位建设生态净化池、人工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对养殖尾水进行处理后排放。推广塑胶浮球,替代近海筏式、吊笼养殖使用泡沫浮球。

(八)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产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扩大监测品种和数量,完善检打联动,严厉查处超标案件,就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推进渔业品牌建设。

(九)加强养殖执法。进一步强化水产养殖执法,开展海水养殖超规划设施整治执法和巡查,制定执法巡查工作方案,量化目标责任,严厉查处禁养区养殖、高密度养殖和规划区外养殖等违规行为,防止“新增、回流、迁移”等反弹现象,巩固海水养殖清退整治成效。严厉打击养殖超标排放、危害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用药、无证生产苗种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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